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6.8.3  检查人员
6.8.3.1  A、B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6.8.3.2  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6.8.4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6.8.4.1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得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经现场指挥同意,可缩小警戒范围。
6.8.4.2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6.8.4.3  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6.8.4.4  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6.9  盲炮处理
6.9.1  一般规定
6.9.1.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入警戒区。
6.9.1.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9.1.3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6.9.1.4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可修复后重新起爆。
6.9.1.5  严禁强行拉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和雷管。
6.9.1.6  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督爆堆挖运作业。
6.9.1.7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6.9.2  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6.9.2.1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安置新的起爆药包(或雷管)重新起爆或将未爆药包回收销毁。
6.9.2.2  发现未爆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6.9.3  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3.1  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6.9.3.2  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0.3m。
6.9.3.3  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6.9.3.4  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6.9.3.5  处理非抗水类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9.3.6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9.4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6.9.4.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接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接起爆。
6.9.4.2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
6.9.4.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但应回收雷管。
6.9.5  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6.9.5.1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连接起爆。
6.9.5.2  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连接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9.6  水下爆破的盲炮处理
6.9.6.1  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连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连接起爆。
6.9.6.2  对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堵塞的水下炮孔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