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下井管柱应平稳下放,下放速度控制在30根/h以内;严禁溜钻、顿钻、急停;
——防止落物掉进管柱内,引起误爆。
12.2.4.5  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³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作业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12.2.4.6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井口周围不准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50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12.2.4.7  不允许现场装配和使用自制的爆炸筒处理井下卡钻事故,应采用定型切割弹处理井下卡钻事故。
12.2.4.8  弹体到位后应采用投棒引爆或电缆引爆,引爆程序是现场指挥确认安全后发布引爆命令,爆破员引爆。
12.2.5  盲炮处理
12.2.5.1  处理电缆输送射孔的盲炮时应先经检查线路,当发现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射孔器(速度小于3000m/h)。射孔器提到距井口70m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对讲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除引爆体;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枪身(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出相应处理;
12.2.5.2  处理油管输送射孔撞击引爆的盲炮时,必须用投棒打捞器下井打捞投棒,不准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投棒捞出后,起出管柱,将射孔器起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处理;已损坏的爆破器材应收回。
12.2.5.3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时器电源电量耗尽,再进行处理。
12.2.5.4  拒爆的压裂弹、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装置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后再进行处理。
12.2.5.5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或装入防爆箱交还弹药库;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室时,不得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先向药室内灌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用燃烧法销毁取芯器内的火药;射孔器、切割弹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将拆卸的射孔弹和切割弹送回库房,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12.2.6  油、气井爆炸灭火
12.2.6.1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12.2.6.2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灭火)或浸泡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灭火)。
12.2.6.3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12.3  钻孔雷爆
12.3.1  实施钻孔雷爆前应勘查井场环境,测试杂散电流,了解含水层的位置及凿井施工偏差度,清洗井筒,清除残留岩心及障碍物。
12.3.2  钻孔雷爆应选用猛度与密度较大并有良好耐压及抗水性能的炸药,制成直径不超过井筒直径0.8倍、装药长度为含水层高度0.5倍的金属材料药筒进行装药。
12.3.3  爆破筒搬到井口前应切断周围一切电源;装药前应检查孔壁和水位,孔内缺水时应进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药筒顶部2m以上。
12.3.4  药筒应用标有定长标记的钢丝绳缓慢吊入井筒,确保药筒到达含水层位置并固定于孔中心。
12.3.5  钻孔雷爆应采用双雷管引爆,安装雷管后不准冲击、摩擦筒体;装药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护起爆线。待药筒进入井内50m后,方可检查电爆网路。
12.3.6  起爆站宜设置在钻孔上风侧,站内不应堆放与爆破无关的设备和用具。
 
13  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13.1  一般规定
13.1.1  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13.1.2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13.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13.2.1  评估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13.2.2  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