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设警示标识;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运输特殊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安全要求进行;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14.1.2 公路运输14.1.2.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经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 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 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识;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2.2 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4.1.3 铁路运输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铁路运输爆破器材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 m处应设“危险”警示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 30 km/h、厂区内不超过 15 km/h、库区内不超过 10 km/h。
14.1.4 水路运输14.1.4.1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配备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及雾天设警示灯;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 250 m。
14.1.4.2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14.1.5 航空运输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14.1.6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14.1.6.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 2 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 1 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4.1.6.2 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警示标识;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 2 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在装卸时机车应断电。
14.1.6.3 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 10 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