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识。
14.8.6.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b)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c)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d)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1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
——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f)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 300 kg,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并采取防滑、防摩擦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14.2 爆破器材的贮存14.2.1 一般规定
14.2.1.1 爆破器材贮存库安全评价应按 GA/T 848执行。
14.2.1.2 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14.2.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 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
——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14.2.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14.2.1.5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应按GA 838执行。
14.2.2 可移动式爆破器材仓库可移动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按GB 50089和GA 838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结构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2.3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与发放站14.2.3.1 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3天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天的生产用量。
14.2.3.2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有独立的回风道;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 m,壁槽式库不小于 60 m;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 m,壁槽式库不小于20 m;
——井下爆破器材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 m,壁槽式库不小于15 m;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14.2.3.3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 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4.2.3.4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14.2.3.5 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 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14.2.3.6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 t,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 m。
14.2.3.7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14.2.3.8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 m范围内掘进巷道。
14.2.3.9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专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
14.2.3.10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