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6.1.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规定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6.1.3  露天和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恶劣气候和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或沙尘暴,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现场风力超过8级,浪高大于1.0m时或水位暴涨暴落时。
6.1.4  应急抢险爆破可以不受本标准的限制,但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应急抢险领导人批准。
6.1.5  在有关法规不允许进行常规爆破作业的场合,但又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应作好安全防护,制定应急预案。
6.1.6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1.7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6.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6.2.1  施工组织
6.2.1.1  A、B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和后勤组等。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6.2.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6.2.2  施工公告
6.2.2.1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6.2.2.2  装药前1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
6.2.2.3  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天由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6.2.2.4  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天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6.2.2.5  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
6.2.2.6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爆破作业或几个爆破作业单位平行作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布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
6.2.3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2.3.1  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爆破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包括: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