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
6.2.3.2  爆破工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2.4  通讯联络
6.2.4.1  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6.2.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指挥组(人)决定。
6.2.5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6.2.5.1  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作好记录并保存。
6.2.5.2  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6.2.5.3  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6.3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6.3.1  一般规定
6.3.1.1  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6.3.1.2  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6.3.1.3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装备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6.3.1.4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6.3.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6.3.2.1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6.3.2.2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6.3.2.3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6.3.2.4  A、B级爆破工程检测及试验项目还应包括:
——炸药的殉爆距离;
——延时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连接方式的传爆可靠性试验。
6.3.3  起爆器材加工
6.3.3.1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6.3.3.2  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不得有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
6.3.3.3  当采用孔(硐)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硐)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延迟时间。
6.3.3.4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得使用剪刀剪切。
6.3.4  起爆方法
6.3.4.1  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
6.3.4.2  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
6.3.4.3  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6.3.4.4  导爆索应使用雷管正向起爆。
6.3.4.5  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
6.3.4.6  工业炸药应使用雷管和导爆索起爆,没有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应使用起爆药包或起爆器具起爆。
6.3.4.7  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