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6.3.4.8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6.3.4.9  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危险范围内(见表11~14),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6.4  起爆网路
6.4.1  一般规定
6.4.1.1  多药包起爆应连接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数码电子雷管网路起爆。
6.4.1.2  起爆网路连接工作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6.4.1.3  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路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6.4.1.4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
6.4.1.5  起爆网路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6.4.1.6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6.4.1.7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6.4.2  电力起爆网路
6.4.2.1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线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照明线、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电爆网路应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6.4.2.3  电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6.4.2.4  起爆电源能量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用变压器、发电机作起爆电源时,流经每个普通电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硐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4.2.5  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接网路。
6.4.2.6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应每月检查一次,其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6.4.3  导爆管起爆网路
6.4.3.1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连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6.4.3.2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
——应有防止雷管聚能射流切断导爆管的措施和防止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导爆管应均匀地分布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6.4.3.3  使用导爆管连通器时,应夹紧或绑牢。
6.4.3.4  采用地表延迟网路时,地表雷管与相邻导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孔内应采用高段别雷管,确保地表未起爆雷管与已起爆药包之间的水平间距大于20m。
6.4.4  导爆索起爆网路
6.4.4.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6.4.4.2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或炸药,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6.4.4.3  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或土袋。
6.4.5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
6.4.5.1  电子雷管网路应使用专用起爆器起爆,专用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
6.4.5.2  装药前应使用专用仪器检测电子雷管,并进行注册和编号。
6.4.5.3  应按说明书要求连接子网路,雷管数量应小于子起爆器规定数量;子网路连接后应采用专用设备进行检测。
6.4.5.4  应按说明书要求,将全部子网路连接成主网路,并使用专用设备检测主网路。
6.4.6  混合起爆网路
6.4.6.1  大型起爆网路可以同时使用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电子雷管和导爆索连接成混合起爆网路。
6.4.6.2  混合网路中的地表导爆索与雷管、导爆管和电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4.6.3  用导爆索引爆导爆管时,应使用单股导爆索与导爆管垂直连接,或使用专用联结块连接。
6.4.7  起爆网路试验
6.4.7.1  硐室爆破和A、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