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0:55:10
6.4.7.2 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连接起爆;等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连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6.4.7.3 大型混合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和导爆索起爆网路试验,应至少选一组(地下爆破选一个分区)典型的起爆网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
6.4.8 起爆网路检查6.4.8.1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大型或复杂起爆网路检查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
6.4.8.2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6.4.8.3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6.4.8.4 电子雷管起爆网路应按设计复核电子雷管编号;延时量、子网路和主网路的检测结果。
6.4.8.5 混合起爆网路应按6.4.8.2~6.4.8.4的规定进行检查。
6.5 装药6.5.1 一般规定6.5.1.1 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
6.5.1.2 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进入警戒区域;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时,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
6.5.1.3 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应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6.5.1.4 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6.5.1.5 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导爆索。
6.5.1.6 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6.5.1.7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6.5.1.8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6.5.1.9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装药警戒区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6.5.1.10 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6.5.1.11 各种爆破作业都应按设计药量装药并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6.5.2 人工装药6.5.2.1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14.1.6.4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6.5.2.2 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6.5.2.3 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6.5.2.4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5.2.5 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引出线。
6.5.3 装药机械6.5.3.1 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料箱和输料螺旋应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车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10
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隙,不应与壳体相摩擦;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